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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民一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白丽华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丽华,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民一初字第116号原告:白丽华,女,回族,1968年2月13日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XX,男,汉族,1988年4月2日生,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丽华与被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丽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丽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5元(已减半),由原告白丽华负担。审判员  郭雨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胡艳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