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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民二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邹方荣与文万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万军,邹方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民二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文万军,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现住常宁市。委托代理人黄石,醴陵市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方荣,男,194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刘萍,湖南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文万军因与被上诉人邹方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宁市人民法院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常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于次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文万军委托代理人黄石、被上诉人邹方荣委托代理人刘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原告邹方荣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作出相应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4)常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湘银审判员  尹运健审判员  邓婕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曾 雪校对责任人:邓婕晖打印责任人:曾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