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698号原告:吕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2日被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8日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蒲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