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催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北京海润佳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海润佳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催字第152号申请人北京海润佳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13号楼2636房间。法定代表人贾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忠梅,女,汉族,1988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系单位员工。申请人北京海润佳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票号为30200053/24592809、出票金额为柒万玖千柒佰肆拾元、出票人为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6日、收款人为国药控股开封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26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账务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因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北京海润佳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任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