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陇通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成云与徐文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徐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通民初字第67号被告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彦龙,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98年9月26日生。法定代理人徐某,男,汉族,1975年7月16日生。系原告徐某某父亲。委托代理人许维慧,甘肃笃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某诉被告徐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再次起诉,该事项已经由陇西县人民法院(2015)陇通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退回原告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起十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海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