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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苏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855号原告高某某,女,1979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龚利仁,上海市崇明县向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男,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沈 京人民陪审员  丁美娟人民陪审员  宋惠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倪慧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