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明生与五莲县腾翔塑料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胡明生。被执行人:五莲县腾翔塑料厂,住所地五莲县洪凝镇大楼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明生与被执行人五莲县腾翔塑料厂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五莲县腾翔塑料厂欠申请执行人胡明生484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的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莲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15)第13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军审判员 王振环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兆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