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商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付贤与成武县腾达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王兴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付贤,成武县腾达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王兴俊,侯春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商初字第504号原告:李付贤。委托代理人:李东平,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武县腾达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成武镇郜西村定砀路路南。法定代表人:王兴俊,经理。被告:王兴俊。被告:侯春梅,系王兴俊之妻。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付贤诉被告成武县腾达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王兴俊、侯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付贤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武县腾达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王兴俊、侯春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付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付贤撤回对被告成武县腾达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王兴俊、侯春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李付贤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罗海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姚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