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振华与永康市圣济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华,永康市圣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郑振华。委托代理人唐龙青。被告永康市圣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圣杰。本院在审理郑振华与永康市圣济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振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振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卓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应晓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