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振华与永康市圣济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振华,永康市圣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郑振华。委托代理人唐龙青。被告永康市圣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圣杰。本院在审理郑振华与永康市圣济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振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振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卓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应晓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