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魏建勋与一品红牛肉面分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勋,武威市凉州区一品红牛肉面北关分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092号原告魏建勋。法定代理人李菊。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一品红牛肉面北关分店。负责人冯志强,该牛肉面分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冯保祖。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勋与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一品红牛肉面北关分店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且被告亦未提起反诉,故应当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魏建勋负担。审判员 李智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纪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