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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一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胜利与XX、铜陵港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利,XX,铜陵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第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一初字第00210号原告:张胜利,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出租车驾驶员,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XX,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铜陵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第二支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山区。负责人:陈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第二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雅静,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利诉被告XX、铜陵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利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张胜利负担。审 判 长 唐    杏代理审判员 林    辉人民陪审员 吴  四  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官顺(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