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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马昌华与邱伟、周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昌华,邱伟,周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737号原告:马昌华。委托代理人:雒峥,新疆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伟。被告:周娜。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昌华与被告邱伟、周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昌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昌华撤回对被告邱伟、周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