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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民四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姜花庆与韩仁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仁壮,姜花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四终字第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仁壮,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花庆,居民。上诉人韩仁壮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三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韩仁壮与被上诉人姜花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韩仁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三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后收取210元,由上诉人韩仁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立俊审 判 员  王正真代理审判员  张 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董学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