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宏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定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宏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定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261号原告重庆市宏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61789-1,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5号。法定代表人韩德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太兵,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宏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现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张定奎,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重庆市宏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定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宏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宏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小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杜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