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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刑减字第0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江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江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1785号罪犯刘江飞,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06年2月1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陕刑一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刘江飞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2013年5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5年8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刘江飞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5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5个。本院认为,罪犯刘江飞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江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4年10月25日至2015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