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郭建勇与福建海峡农博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勇,福建海峡农博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郭建勇,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委托代理人郭志雄(系原告郭建勇之子),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被告福建海峡农博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漳龙高速路口北出口处200米(海峡物流城15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志翔,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勇与被告福建海峡农博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勇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勇以与被告福建海峡农博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郭建勇负担。审判员 魏志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余瑞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