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辽阳市圣泰隆铸钢厂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市圣泰隆铸钢厂,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传动设备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1306号原告:辽阳市圣泰隆铸钢厂,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小屯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5275445-4。法定代表人:滕素君,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吕涛,系辽宁弘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319714-8。。法定代表人:耿洪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凯学。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传动设备分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6718304-4。法定代表人:沈宝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秉曌。原告辽阳市圣泰隆铸钢厂与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传动设备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阳市圣泰隆铸钢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圣泰隆铸钢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辽阳市圣泰隆铸钢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723元,由原告辽阳市圣泰隆铸钢厂承担。审判员 丁燕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