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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蒋荣芳与伍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蒋荣芳,退休教师。被告伍福成,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荣芳诉被告伍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荣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荣芳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正确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荣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荣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唐耀君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