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蒋荣芳与伍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蒋荣芳,退休教师。被告伍福成,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荣芳诉被告伍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荣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荣芳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正确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荣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荣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唐耀君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