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琳诉被告邓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琳,邓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雷某琳,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外街。委托代理人袁志高,邵阳市律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邵某,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雷某琳诉被告邓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某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琳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宁 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