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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琳诉被告邓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琳,邓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雷某琳,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外街。委托代理人袁志高,邵阳市律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邵某,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雷某琳诉被告邓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某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琳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宁 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