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志军与王龙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军,王龙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776号原告李志军,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告王龙桥,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军与被告王龙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军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龙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军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李志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谭 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