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市刑执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龙志军贪污、行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782号罪犯龙志军。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叠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志军犯贪污、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龙志军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以(2013)桂市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2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龙志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志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3.7分。2014年度监狱表扬折算分14分。奖励分和表扬折算分两项分合计97.7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志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志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