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执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2执2035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利,罗艳清,张宏,周荣金,淄博富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203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被执行人张利,男,196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卫固镇傅山村第五生活小区16号楼103号。被执行人罗艳清,男,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卫固镇傅山村第四生活小区8号楼102号。被执行人张宏,男,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卫固镇傅山村第五生活小区16号楼104号。被执行人周荣金,男,195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卫固镇傅山村第四生活小区2号楼102号。被执行人淄博富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卫固镇傅山村。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利、罗艳清、张宏、周荣金、淄博富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290378.6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0)张商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