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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执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2执2035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利,罗艳清,张宏,周荣金,淄博富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203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被执行人张利,男,196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卫固镇傅山村第五生活小区16号楼103号。被执行人罗艳清,男,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卫固镇傅山村第四生活小区8号楼102号。被执行人张宏,男,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卫固镇傅山村第五生活小区16号楼104号。被执行人周荣金,男,1953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卫固镇傅山村第四生活小区2号楼102号。被执行人淄博富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卫固镇傅山村。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利、罗艳清、张宏、周荣金、淄博富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290378.6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0)张商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