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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商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潍坊经济开发区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格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新致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经济开发区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格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新致进出口有限公司,潍坊华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乾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腾飞集团有限公司,潍坊辰龙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商初字第69-2号原告:潍坊经济开发区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月河路3177号。法定代表人:蔡绪旺,董事长。被告:潍坊格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产业园海王街以南、海丰路以东。法定代表人:孙海铭,经理。被告:山东新致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泰祥街1号。法定代表人:孙海铭,经理。被告:潍坊华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泰祥街1号。法定代表人:谭春艳,经理。被告:山东乾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产业园海王街以南,海丰路以东。法定代表人:谭春艳,经理。被告:山东腾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427号。法定代表人:李传孝,董事长。被告:潍坊辰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泰祥街1号。法定代表人:郭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经济开发区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格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新致进出口有限公司、潍坊华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乾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腾飞集团有限公司、潍坊辰龙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寒商初字第69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告山东新致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因存款不足,实际冻结175.01.24元。现原告以被告积极履行担保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在奎文工建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被告山东新致进出口有限公司积极履行担保义务,原告申请解除对该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新致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账户银行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审判长  左希君审判员  吉延东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