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廖克彬与牙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廖克彬。委托代理人何德建,广西元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牙语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克彬诉被告牙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克彬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1199元,由原告廖克彬负担。审判长吴坦骏代理审判员黄大健人民陪审员罗桂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罗钰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