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普执民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朱青与郑秀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青,郑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朱青。被执行人郑秀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舟普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秀平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自行达成和解并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樊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