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刘丹花与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花,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金唯冠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初字第32号原告:刘丹花,女,1960年12月2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告: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高县城敖山大道2号。法人代表人:陈秋勇,该局局长。第三人:江西金唯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丹花与被告上高县人民政府、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江西金唯冠建材有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丹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丹花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李任根人民陪审员 况了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晏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