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与高小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高小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460号原告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冯霈,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小划。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与被告高小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 力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王宝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曼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