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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执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2执2032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建波,张永,孙晓亮,刘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张执字第20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邢建波,男,197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卫固镇北河南村4区10号。被执行人张永,男,1981年8月7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卫固镇傅山村第二生活区34号楼101号。被执行人孙晓亮,男,198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卫固镇傅山村82号。被执行人刘乐东,男,198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卫固镇东尹村12号。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邢建波、张永、孙晓亮、刘乐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65490.96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商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ì?T?T?T?T?D?o?o??萑?搒﹜??葠?摧???萑?搒﹜??葠?摧???搒?摧旜?萑?搒??è葠?摧旜?萑?搒??è葠?摧?????灤t愀?摧旜??愁?摧?ú??????ā?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           昌           学人民陪审员 信           铭           先人民陪审员 刘           方           方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云静愀?漀???繓?蕨??洀H渄H甄??繨???9『????????芰??????????┅°?厰????刿泍???寛畴硸嫵?审”?#?#?#墭#?$?$寚%?&?'宄'?(?(宻(硴(洴)籬)?*?*侜*?+樔,?-暩-?.?/?/峒/?0?1?1囡1懃1?2?2盢2外3由3曝5糌7?8寃8彾8?9吕:奾:?;猽;瀰﹤?=?B檕B牱B?D?D?E?F?焀???婭??靟????扬?SummaryInformationDocumentSummaryInformation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