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陶永胜与天津博世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永胜,天津博世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145号申请执行人陶永胜。委托代理人翟晓玉,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博世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文博,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陶永胜与被执行人天津博世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5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145号。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14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