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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喜丰与被执行人刘艳华居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喜丰,刘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宋喜丰,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肖寨门镇肖南村。被执行人刘艳华,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北街*****号3-6-1。申请执行人宋喜丰与被执行人刘艳华居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民三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四查”(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刘艳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民三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次程序终结;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马兴民执行员  王殿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