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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郭思彤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思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776号原告郭思彤,男,汉族,1995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史健,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西段。负责人徐春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伟,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思彤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思彤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思彤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思彤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依法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郭思彤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杨明霞审 判 员  王继伟人民陪审员  高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