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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特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群英申请宣告杨林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群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中民特字第27号申请人:李群英,女,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王雪雁,乐山市市中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李群英要求宣告杨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杨林,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人李群英称:申请人李群英与被申请人杨林系夫妻关系。因杨林于2014年12月6日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在乐山市中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5月17日出院诊断为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2015年7月28日,杨林的伤经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被申请人杨林为交通事故一级伤残,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李群英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杨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杨林的代理人张桂容(女,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系被申请人杨林的母亲)称申请人李群英所述属实,同意指定申请人李群英为被申请人杨林的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杨林与申请人李群英系夫妻关系,杨林的母亲系张桂容。2014年12月6日,被申请人杨林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多处受伤,伤后在乐山市中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2015年7月28日,经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林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极重度智能缺损),伤残程度为一级,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林精神障碍,不能表达自己的主观愿望和要求,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杨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群英为杨林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传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雨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