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北京文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文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611号原告北京文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涛。委托代理人孙征,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青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文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XX年乘用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文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洪明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