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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吉加会与被告唐虎山、吉桂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547号原告吉某某。被告唐某某。被告吉某某。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吉某某(以唐雨龙名义起诉)诉被告唐某某、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唐雨龙已于2015年6月3日死亡,故其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某某以唐雨龙名义对被告唐某某、吉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元,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开勇人民陪审员  韩宝贵人民陪审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