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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昆山紫宇机电有限公司与宁波宝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180号申请执行人:昆山紫宇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伟。委托代理人:孟宪荣。被执行人:宁波宝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弈建远。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昆山紫宇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宝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波宝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500元,另应承担诉讼费31.5元,执行费58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1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