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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国某诉被告逯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某,逯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752号原告国某。被告逯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国某诉被告逯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田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伟、代理审判员张竹青参加评议,于2015年9月2日在本院产业集聚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28日,被告逯某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不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4年5月28日被告逯某某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2014年5月28日银行个人业务《转账回单》一份。证明被告逯某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2、证人杜美荣出庭作证。证明被告逯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月息2分5厘。3、两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逯某某、张某某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经庭审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两被告的结婚证经核实属实,但是证人杜美荣所述的原、被告口头约定利息月息2分5厘,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原告庭审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5月28日,被告逯某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款汇入被告逯某某账户。被告逯某某收到借款后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国某现金壹拾万整,十天还。以民主西路门面房作抵押。”双方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对利息亦未约定。本院认为,被告逯某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逯某某未向原告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逯某某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发生在被告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借款时对利息未予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应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逯某某、张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国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逯某某、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理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静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娈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