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明芝与刘嘉义、门云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69-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芝,居民。被执行人刘嘉义,居民。被执行人门云敏,居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39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执行过程中,查询、控制、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符合《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39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