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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彭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钱侃。被告:朱某。原告彭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朱某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至朱某年满18周岁止,教育费及大额医疗费各半承担;3、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6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原、被告于2004年6月7日收养朱某(2004年2月22日出生)为养女。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间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四、被告朱某不同意离婚。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初感情尚可。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没有根本性的冲突,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互相体谅,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相应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褚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