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00348号原告赵某某,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第二小学教师。被告薛某某,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第一幼儿园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桂林审 判 员 曹江平人民陪审员 马玉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丁维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