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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冰娜与侯秀娟、马龙、马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冰娜,侯秀娟,马龙,马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322号原告:李冰娜,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侯秀娟,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马龙,男,住所地:同上。被告:马吉华,男,住所地:同上。原告李冰娜诉被告侯秀娟、马龙、马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冰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秀娟、马龙、马吉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7日,被告侯秀娟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由被告马龙、马吉华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侯秀娟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侯秀娟偿还借款2万元。被告马龙、马吉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侯秀娟、马龙、马吉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被告侯秀娟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由被告马龙、马吉华承担保证责任,三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此合同可做为借据使用,不另打借据。借款到期后,被告侯秀娟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侯秀娟偿还借款2万元。被告马龙、马吉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借款合同一份。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的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侯秀娟向原告借款,经原告索要后应积极履行清偿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侯秀娟给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马龙、马吉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秀娟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冰娜借款2万元。二、被告马龙、马吉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侯秀娟、马龙、马吉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广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子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