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开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郭忠亮与程祥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亮,程祥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郭忠亮。被告程祥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忠亮与被告程祥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忠亮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忠亮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忠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