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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民一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袁德林诉袁正堂、袁德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德林,袁正堂,袁德生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弥民一初字第1004号原告袁德林,男,生于1955年3月8日,汉族,农民。被告袁正堂,男,生于1979年9月30日,汉族,农民。被告袁德生,男,生于1943年9月27日,汉族,农民。原告袁德林与被告袁正堂、袁德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焕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德林、被告袁正堂、袁德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德林诉称:原告与被告袁德生系同胞兄弟,被告袁正堂系被告袁德生之三子,原告和被告袁德生于20余年前达成协议,由被告袁德生将原、被告共同祖遗老宅附属的猪圈、牛圈、烤棚与原告置换位于红泥塘的土地一块。协议达成后,原告便按约定将自己的土地交给了被告袁德生管理使用,因为当时猪圈里面还养着几头猪,没有其他地方可以关,被告袁德生便与原告约定等被告的儿子建好房子后再把猪圈腾出来给原告,当时被告袁德生已经将牛圈和烤棚交由原告,但被告袁德生至今没有交付猪圈。猪圈一直被被告袁正堂使用。2013年,被告袁正堂把猪圈拆了堆木材,原告要求被告交付猪圈部分地基,被告袁德生说自己年纪大了做不了主,猪圈是被自己的小儿子袁正堂使用,让他交付但他不同意。2015年4月19日,村调解委员会对原告和被告袁德生进行调解,袁德生同意把猪圈部分地基交付,但是借口说自己做不了主,儿子袁正堂不同意交付。现在原来的猪圈已被被告袁正堂拆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将猪圈的宅基地交由自己管理使用,被告袁德生也同意了,但是因为被告袁正堂不同意交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将位于弥勒市弥阳镇丫普龙村委会小寨村52号原告与被告共同祖遗老宅附属的原猪圈宅基地交由原告管理使用;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猪圈已经被被告袁正堂拆除,争议宅基地均未办理使用手续。原、被告对诉争宅基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该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德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焕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人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