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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分公司与方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2017号原告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运河西路230号f508。负责人周仁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勇、胡慧,法务。被告方玉琴。原告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分公司与被告方玉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分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和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朱俊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沐文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