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092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5年3月20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85年1月28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通知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纳诉讼费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上述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天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詹文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