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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三俊诉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吴利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刘三俊,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娟,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刘三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也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娟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马跃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