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三俊诉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吴利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刘三俊,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娟,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刘三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也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娟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马跃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