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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贡井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刘良灿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刘良灿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贡井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刘良灿,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3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贡检公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乙、被告人刘良灿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9月8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乙、被告人刘良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乙、被告人刘良灿均系贵州省遵义市人,2015年3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乙、被告人刘良灿等人窜至自贡市贡井区平桥外滩附近,几名被告人相互配合,采用欺骗手段将假的秘鲁币兑换被害人真人民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蓝某某人民币19000元。后各被告人将赃款均分后挥霍。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于2015年4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抓获,被告人杨某乙于2015年4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抓获,被告人刘良灿于2015年4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抓获。再查明,被告人刘良灿2013年3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3月25日至2016年3月24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乙、被告人刘良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乙、被告人刘良灿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乙、被告人刘良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良灿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上述事实并有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抓获说明等,被害人蓝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取款凭证,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乙、被告人刘良灿的供述与辩解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乙、被告人刘良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乙、被告人刘良灿系一般共同犯罪。本案诈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刘良灿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乙、被告人刘良灿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乙、被告人刘良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刘良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二、被告人杨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三、撤销(2013)攀东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良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四、被告人刘良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五、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梁明钦人民陪审员  邱惠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林柳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