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董春双与绥中县冀东园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双,绥中县冀东园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初字第962号原告董春双,农民。被告绥中县冀东园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绥中县万家镇北邱村。法定代表人赵双。原告董春双诉被告绥中县冀东园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圆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原被告口头达成协议,由原告承揽被告宠物市场上下水安装工程,价款共计3万元。工程施工完成后,被告只给付原告安装费12000元,尚欠原告安装费18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安装费18000元。为支持以上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安装费18000元。被告未答辩。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告自述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宠物市场自来水管道及排水管道的安装工作,安装费共计3万元。按照约定,原告完成了上述管道的安装工作,被告给付原告安装费12000元。2015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董春双安装上下水款壹万捌仟元整。上述欠条有被告公司印章。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未给付。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进行并完成了管道的安装工作,被告尚欠原告安装费1800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安装费18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绥中县冀东园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董春双安装费1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圆圆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