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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董春珍与何太容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春珍,何太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265号申请执行人董春珍。被执行人何太容。申请执行人董春珍与被执行人何太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太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董春珍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太容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董春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行踪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何太容行踪线索,申请执行人董春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蒋明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