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徐向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东区亿嘉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孙运力,徐向玲,刘洪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河东区亿嘉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叶军,理事长。被执行人孙运力,男,汉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人,现在临沂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徐向玲,女,汉族,住临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洪河,男,汉族,住临沂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商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划被执行人孙运力、徐向玲、刘洪河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段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