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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徐向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东区亿嘉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孙运力,徐向玲,刘洪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河东区亿嘉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叶军,理事长。被执行人孙运力,男,汉族,临沂市经济开发区人,现在临沂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徐向玲,女,汉族,住临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洪河,男,汉族,住临沂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商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划被执行人孙运力、徐向玲、刘洪河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段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