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宾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林秀兰、XXX与曾凡菊、杜艳飞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兰,XXX,曾凡菊,杜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宾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林秀兰,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申请执行人XXX,男,1938年5月5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执行人曾凡菊,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被执行人杜艳飞,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林秀兰、XXX与被执行人曾凡菊、杜艳飞劳动仲裁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该土地纠纷由当地村委会主持调解中,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2011)新裁字第5号仲裁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沈 伟审判员 黄勇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书明 微信公众号“”